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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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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主要区别如下:
(1)信用证券账户卡名称中含“信用”二字,普通证券账户卡名称中不含“信用”。
(2)信用证券账户卡上印有开户的证券公司名称,普通证券账户卡上印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为“06”开头的10位数字,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为“E”开头的10位数字,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号码为非“06”开头的10位数字,上海普通证券账户为非“E”开头的10位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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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首先,投资者如有意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当确认您目前开户的券商是否有业务试点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其次,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满足以下5个基本条件: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半年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丰富、有较大风险承担能力且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非该证券公司的股东或关联人。另外,投资者还应当确认是否满足开户券商在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方面的具体标准。
第三,在融资融券前,投资者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第四,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全面了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因为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风险远远超出普通经纪业务,对此大家一定要有所认识并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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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选要经过融资融券交易申请、授信评估、签订协议等信用交易申请开户过程,其次是信用交易和债务清偿等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具体过程为:
(1)业务申请与资格审批
投资者欲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应当向有资格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该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证券公司根据规定对申请业务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初审。
(2)客户征信与授信评估
通过资格初审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将对其履行必要的客户征信工作。客户征信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通过征信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评估信用状况,以此确定授信额度及各项息费。
(3)签订协议与开户
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投资者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委托该券商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另外,投资者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协议签订以后,投资者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担保物的划转,根据保证金比例获得融资或融券并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根据维持保证金比例自觉对信用账户进行严密关注,证券公司也会按照监管要求实施交易监控的职责,对信用账户设置严重关注线、警戒线二级预警线,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发生追加担保物的情况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足额追加,避免自己的账户被强制平仓,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5)债务清偿
投资者应在协议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所负债务,或与证券公司协商,提前偿还所负债务。如协议到期但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取逾期利息或费用和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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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可以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亏损,一旦行情与投资者预期相反,就会造成放大的损失。以融资买入股票为例,假设投资者拥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那么投资者可以先通过普通交易买入市值100万元的股票,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假设该股票可充抵保证金券的折算率为0.7,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普通交易亏损100×10%=10万元,而融资融券交易则将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
(2)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客户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客户账户该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将会通知客户补足差额;如果此时客户未按要求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3)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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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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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投资者如果看好股票市场今后的走势,想在低位买进高位卖出获取资本利得,则通过融资买入可以买入更多的证券,因此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投资者看空后市,觉得股票可能会跌,则可以通过融券在高位卖出股票又在低位买回获取差价,这就是融资融券运作的基本原理。在此特别要提醒的是:利用融资融券交易,一旦行情与预期相反,不仅会造成放大的损失而且会因为低于证券公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而被证券公司警告补仓,甚至强制平仓。融资融券虽然可以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风险,因此需要我们每个投资者谨慎使用好这把投资“双刃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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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融资融券是海外证券市场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前者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的模式,后者属于卖空机制,当投资者预期市场下跌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来实现自己的预期。合格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进行多种投资选择,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从理论上说,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完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完善了市场的定价机制,推广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对中国股市健康持续发展起到有效推动作用。融资融券交易引入了资金杠杆率,放大了市场波动带来的盈亏,既提高了投资效率,也提高了是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融资融券的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投资者必须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投资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在杠杆率和安全性之间寻找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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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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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在试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超过一定期限、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没有重大违约等。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一定年限、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