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情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开户协议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确产品管理人应按照产品投资范围开通交易权限
为进一步厘清公司与客户的职责,加强风险控制,新增协议条款,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承诺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条款等相关内容,向公司申请开通权限或提供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合同条款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现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增协议条款如下:
1、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客户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客户证券账户与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2、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司和客户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
3、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三、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约定客户有权查询其账户内交易情况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现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修改合同条款,约定客户有权根据本人需要向公司提出查询需求,在公司的营业时间或与公司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公司经营场所或通过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等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账户内的交易情况、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四、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为进一步明确客户因业务需要,向公司提供的第三人个人信息处理要求,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协议条款,约定客户向公司承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联系人、保证人(如有)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客户已取得紧急联系人、保证人等的授权或同意。
修订后的《开户协议书》自 2022 年4月11日起正式启用。签订原版本《开户协议书》的客户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上述修订内容生效,并成为《开户协议书》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疑问,请致电广发证券全国统一客户热线 95575 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月11日